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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重组收益包括什么关于债务重组,从债务人方面看,新债务重组准则,将原先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金的处理,...
你可以参照资产重组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3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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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你可以参照资产重组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3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2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8日起施行。
XX公司、银行及投资公司三方于2007年签订《委托存款协议》、《委托贷款合同》,明确约定委托存款及贷款事宜,且当事人对款项已实际贷出均无异议,故本案应重点查明XX公司是否及依何种方式履行了《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1款、第2款,XX公司应对履行《委托贷款合同》或该合同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可见,XX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还款义务,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案应认定XX公司与投资公司有关《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债权债务仍合法有效存在。XX公司还款义务为金钱给付,不属于投资公司的专属债权,符合《合同法》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求偿的情形与条件,故贸易公司的代位权成立。一审判决银行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贸易公司在上诉状中未将银行列为被上诉人且其仅明确要求XX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故应认定其放弃了对银行的追偿。贸易公司二审庭审中要求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超过法定上诉期,故不予审理。判决XX公司向贸易公司支付总额不超过.49元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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