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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分为以下几类工作: 1、根据《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乙肝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特警岗位; 2、根据《卫生部关于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乙...
大致分为以下几类:1。根据《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乙肝病原体携带者不得从事特警岗位;2、根据《卫生部关于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乙肝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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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分为以下几类工作: 1、根据《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乙肝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特警岗位; 2、根据《卫生部关于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乙肝检测调整意见的复函》,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可以保留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 3、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也不得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律师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投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和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回答相关法律的询问,写出诉讼文书等与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书。
2010最新食品安全法对乙肝携带者的规定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不包括乙肝病毒携带者。 《食品安全法》:“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围,把“病毒性肝炎”条款细分明确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明确“病毒性肝炎”范围,把乙肝排除在《食品安全法》从业禁忌传染病之列,这意味着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依法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恢复了这一类人群从事厨师职业的权利。昨日,不少专家学者都表示,这条规定应该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注度最高的规定,其意义非常明显,有助消除“乙肝歧视”,恢复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并消除公众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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