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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必须坚持四个原则: (1)公平的原则 是指负责行政调解的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坚持公正的立场,秉公处理合同纠纷。对双方当事人不论单位大小...
怎么调解: 1、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双方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主持下,通过说服,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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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调解的方法有: 1、行政调解,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双方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自愿达成协议; 2、仲裁调解,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先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3、法院调解,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1、协商和解,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 3、仲裁,当事人如果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合同纠纷诉讼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就合同争议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调解方式终结合同纠纷诉讼。调解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的任何诉讼阶段进行。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上述单位或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计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生效后,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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