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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当事人对于正在行驶的车辆无理拦截或者强行登车实施扣押,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经公安机关责令继续实施扣押的,按照破坏交通秩序罪追...
强制扣押他人车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定罪处罚: 1、对正在行驶的车辆无理拦截或者强行登车扣押,情节轻微,不足以进行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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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64条明确规定: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据你所说情况,车是你的,不是犯罪分子的本人财物。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2条规定:“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孽息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由此可见:首先,涉案物品是否属于犯罪工具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其他机关没有犯罪工具的定性权;其次,犯罪工具应当由人民法院审判认定后再行没收,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的侦查机构,只能对涉案物品予以暂时扣押,而不能未经审判直接没收。 你可据此向公安机关交涉,请求退还车辆;如该运输毒品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涉案车辆未被认定为犯罪工具,则应请求公安机关返还车辆;如被认定为属于犯罪工具被司法机关没收,则可考虑通过诉讼途径,提出司法赔偿,维护民事权益。
一、盗窃车辆人涉嫌严重犯罪——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公安机关有打击犯罪挽救公私财产权利的责任。 原公安部长孟建柱说过“有困难,找民警”。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公安机关徇私枉法故意包庇有罪之人涉嫌徇私枉法罪 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发现民警的上述渎职违法行为,可向当地政府设置的警察督察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当地纪检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依法追究其枉法警察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四、对公安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你们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你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本案体现为不作为的行为)不满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诉讼。 当然向公安机关声称追究其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或者提出行政诉讼追究他们不作为的行政责任,都不是目的,只是手段,为了促使他们尽力追踪车辆运动轨迹,找回车辆。只要公安机关认真负责查询,车辆是完全可以找到的。 五、向当地的关注民生和都市新闻的媒体求助。 媒体报道对犯罪嫌疑人的压力会更大,对方不一定会继续霸占该车,也许可能会有群众举报车辆的具体位置,这样都可能实现你的目的。当然媒体介入客观上也会促进公安机关介入帮助你维护财产权,提升他们打击盗窃犯罪的热情。 六、或者你自己也可以到广播电台去刊登悬赏公告。 出钱给电台做悬赏公告,凡是提供失窃车辆线索的,承诺给奖金,最终帮助找回车辆的重奖。这种做法是有可行性的,因为现在电台的广告投放量低,他们乐意做这种既能帮助人,又能收益的事情。 七、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地将公共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据为已有,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包括: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聚众哄抢罪,是指纠集多人,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当时强行扣押他人财物的行为特征,有伤害了财物主人可定性为抢劫罪,没有伤害财物主人可定性为抢夺罪,符合聚众哄抢特征的话也可定性为聚众哄抢罪,都属于是侵犯财产罪。有债务纠纷应采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权利,不要有过激的或违法的行为,造成对他人、自已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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