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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畜禽产品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计划,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依法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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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收购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收购记录,完整、真实地记录所收购畜禽的日期、来源、品种、数量、检疫证明编号、畜禽标识号码及销售去向等。收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畜牧兽医、商务、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对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二)对饲养、加工、运输、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或应予处罚而未给予处罚的;(三)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举报投诉,未依法处理并答复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生产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包装物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给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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