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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32条具体内容有什么?

2022-09-05
畜牧兽医、商务、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对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二)对饲养、加工、运输、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或应予处罚而未给予处罚的;(三)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举报投诉,未依法处理并答复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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