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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肖像权的主体是特殊的,这和一般的肖像权利不同。只有特定的那一部分人才享有特殊的肖像权利。如:公众人物肖像权利的必要让步,是属于特殊肖像权利的一种,那么在这种特殊的肖像权利中,主体就只能是公众人物,而不是一般的自然人。又如,死者的肖像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就更加的明显,只能是死者,是死去的自然人,而非生存在这世界上的自然人; (2)肖像权是产生在特定的情况下的。特殊肖像权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而不像一般的肖像权,是与生俱来的。如,公众人物肖像权的必要让步,是产生在公众人物的个人人格利益和社会大众的知情权、社会的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的。又如,公民的肖像权与作者的著作权冲突,这也是特殊肖像权中的一种,它也是发生在肖像权利与作者的著作权利冲突的情况下的; (3)肖像权利一般伴随着一定的权利让步,在特殊肖像权中,公民对肖像权的占有上并不是绝对的、完全的。就拿集体的肖像权来说吧,在集体肖像权中,公民对集体肖像中自己个人的肖像的占有,不是完全的,不是绝对的,它还受着集体肖像中其他肖像权利人的肖像权利的制约。
照片盗用构成违法,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的内容为:(1)肖像制作权。是否将形象转化为肖像,决定在肖像权人,没有征得同意或经默认,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制作肖像权人的肖像。同时,肖像权人有权制止他人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2)肖像使用权。即肖像权人有权将肖像有偿或无偿转让与其他人根据约定的用途使用。(3)肖像拥有权。公民可以拥有自己的肖像,可以保存、收藏自己的肖像。(4)肖像维护权。公民在其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对其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时,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属分类:默认】
1、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的首要条件,是肖像使用。 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肖像为肖像权人所专有,他人不得私自制作其肖像。但是,在各国立法及实务上,只是制作肖像而不予以使用,一般尚不足以构成侵害肖像权责任。 侵害肖像权中使用的肖像,包括一切再现公民形象的视觉艺术作品及其复制品。这种使用,并非仅仅包括商业上的利用,而是包括一切对肖像的公布、陈列、复制等使用行为。商业上的使用和非商业上的使用,都可以是公布、陈列或复制。 2、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 肖像权是公民的专有权,他人对肖像的使用应遵循与肖像权人的约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破坏了肖像权的专有性,具有违法性。同时,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主观上具有过错。 在一般情况下,侵害肖像权行为人的主观形态表现为故意,这是因为肖像使用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通常不会因为不注意的心理状态而误用他人肖像。但是,并不排除过失侵害肖像权的可能性。例如,认为某幅肖像是虚构的人物画而擅自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 虽然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但如果有阻却违法事由,则该使用行为为合法。所谓阻却违法事由,即为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为了公民自身的利益而必须制作或使用公民肖像的合理使用肖像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以具备以上三个要件为已足,不得主张营利目的为侵害肖像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 坚持把营利目的作为侵害肖像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将难以制止非营利目的的其他非法使用肖像的行为;并将把肖像权保护引入人格商品化的歧途,将难以保护肖像权人的人格尊严,因为在肖像权所包含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当中,后者是前者附属的、派生的内容,精神利益才是肖像权的本质上的利益,它是作为人的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法律应当着重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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