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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1)大案要案急剧增多。 (2)从“高干”到“村官”一样犯案。 (3)窝案串案、团伙作案日增。 (4)经济职务犯罪广为蔓延。 (5)...
职务犯罪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动机的伪装性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活动时都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思想斗争,年龄越大,职权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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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来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基层国土所负责人、乡镇分管领导、乡村村官作案多。我院立案查处的大多数案件为基层所主任、乡镇分管领导、乡村村官,有的是单独作案,有的是共同实施犯罪。 2、犯罪手段多样化。土地的审批、行政处罚等环节漏洞百出,为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一些基层所的领导及乡镇分管领导采取截留并非法使用土地清理罚没款、用虚假发票套取公款用于发放福利和报销私人费用、违法违规巧立名目乱收费等手段实施犯罪。 3、共同结伙联手犯罪多。多数案件都是违法犯罪人员上下联手、相互配合、相互协作、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违法犯罪。共同结伙犯罪,主要是国土所负责人出事,国土所会计、乡镇分管领导接着出事,易形成连锁反应,往往“拔出萝卜带出泥”,“一案连多案,一案有多人,案中有案”现象突出。 4、犯罪金额大,影响恶劣。违规乱收费,把大量公款转入“小金库”运转,涉案罪名往往是贪污、挪用、渎职并存,涉案金额较大,有的涉嫌几十万元,而且乱收费项目繁多,在群众中影响恶劣,败坏了党和政府形象。 5、财务管理十分混乱。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现象严重,基层所负责人与会计相互勾结,不按国家财务制度规范真实地反映资金状况,导致财务制度形同虚设,利用“小金库”大肆进行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
所谓犯罪预备,是指犯罪分子为了实行犯罪,事先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已经进行犯罪的预备,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的,是预备犯。犯罪预备具有以下特征: 1、从客观方面来看,必须具有犯罪预备行为,即具有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行为。所谓准备犯罪工具,就是指搜取供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所谓制造犯罪条件,是指除准备犯罪工具以外的为进一步实施犯罪提供便利的行为,其中包括: (1)策划犯罪行动方案; (2)勾结共同犯罪人; (3)事先调查犯罪场所和被害人行踪;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到来或者引诱被害人到达犯罪地点; (5)事先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 (6)筹集犯罪资金、练习犯罪技能等等。 2、从主观方面看,必须具有犯罪预备的目的,即为了便于顺利地进行和完成犯罪。 3、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转为着手实施犯罪。 《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 2、职务侵占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3、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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