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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一般采取三种方式:协商、作价补偿、竞价。 网络店铺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与实体店铺一样能带来经济收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也...
实名经营限制是将网店本身作为交易对象的行为,因此,如果网店涉及共有财产分配的法律事件或行为,如离婚、继承等,就有可能需要店铺易主, 这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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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店账户分为卖家账户和卖家账户,卖家账户可以认为是日常生活营生工具,而且积累起相应的知名度和信用也需要夫妻双方持续投入,因此我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如果是买家账户,可以是个人专有的,也可以是夫妻公用的,应该根据其经济价值的大小,与家庭生活的关系来判断。如果对夫妻双方均有同等价值,应当分割。否则属于个人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视情况而定。 1、一方愿意经营另一方不愿经营的,由双方协商商铺价格,协商不成的由相关评估部门对商铺作价评估,再以合理的价格给予未取得经营权一方经济补偿。 2、双方都要经营商铺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考虑个人经济情况、有利于商铺经营的原则予以判决,双方条件相当的,由人民法院组织竞价,价高者得。取得经营权的一方给与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商铺的,由双方共同协商申请转让或者拍卖后,所得价款再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网店的经济价值大致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卖家用于交易的库存;二是买家收货后支付的货款全部存入网店绑定的账户;三是网店本身和绑定的即时通讯工具。网店是一个依靠网络存在并根据合同建立的网络空间。基本的法律属性应该定位在合同的债务上。因此,网店的运营和处置必须在网络环境中进行,即不应超过网络的交易规则和网络技术规范。实名经营限制是以网店本身为交易对象的行为。因此,如果网店涉及共有财产分配的法律事件或行为,如离婚、继承等,可能需要店铺更换,这与网站禁止的转让行为不同,不会影响网站设定的交易环境。在不违反网站交易规则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网店的分配方式。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本着对经营更有经验、在经营中投入更多的一方优先考虑店铺的方式进行分配,以保证经营稳定持续。费某专职经营网店,并为网店的使用付费,因此,费某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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