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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打击传销行为时,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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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若违反国家规定,有以下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将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款。若情节特别严重,将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款或没收财产。这些非法经营行为包括:(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诈骗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层级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等级以上的诈骗活动,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传销罪行为涉及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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