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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城乡消防规划应当将下列内容确定为强制性内容:(一)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的消防安全布局及其防灾缓冲隔离地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二)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消防取水码头的布局;(三)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四)消防车通道,应急疏散、救援通道和场地;(五)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产的消防保护措施。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消防安全培训:(一)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涉及消防安全的从业人员;(二)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三)消防工程施工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的安装、维护、操作人员;(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五)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专业消防安全培训的其他人员。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人员应当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依法取得消防职业资格。
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法人资格证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清单和产权证明;(三)办公场所和消防专业检测、监测场地的物权证明;(四)专业技术人员的明、职称证明和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人员名录、;(五)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实地核查、组织评审。符合条件的,发给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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