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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使用的,共用各方应当共同制定管理办法,设立专门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
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法人资格证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从事消防技术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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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外,下列单位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一)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消防队较远的中型企业;(二)列为省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公路超长隧道或者隧道群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工作的需要组建专职消防队,或者依托自身相应组织配备消防车辆、装备和器材,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普通消防站标准执行。对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安全用火用电、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纳入消防宣传教育内容,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在传统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应当根据季节和活动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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