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第85条规定,用人单...
1、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被执行人的土地保全方法 土地属于个人财产之一,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在采取保全措施时,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法院将驳回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人民法院如何进行土地使用权预查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或者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对于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法院可以按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然后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预查封。对于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全部进行预查封。如果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法院应当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交由人民法院处理,预查封自动解除。 三、债的保全概念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在现代民法上,债的保全表现为两种制度,一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一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其中,前者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且能增加、因债务人的懈怠未为增加的情形;后者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不应减少、因债务人的处分不当减少的情形。
国际条约和各国立法和实践表明,对仲裁国际性的认定有以下几种做法: 1. 以单一的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联系因素,当事人中至少一方的住所或惯常居所不在内国的,则为国际仲裁。 2. 以国籍作为划分标准。即当事人中至少一方国籍是非内国国籍的,则为国籍仲裁。 3. 以国籍、住所、合同履行地、仲裁地点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多种联系因素作为界定标准,只要上述联系因素中的几个或一个不在内国的,都是国际仲裁。例如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法国是采用多种联系因素界定仲裁国际性的典型国家。 中国对仲裁国际性的界定有一个演变过程。现今,我国采取多种联系因素界定仲裁国际性的复合标准。包括当事人的国籍、住所、争议标的物和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涉及港、澳、台的商事仲裁,也可归为“国际”仲裁。通常,多数国家对“商事”作广义解释。依据我国1986年12月2日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中国只对根据我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在提交劳动仲裁申请时,当事人如需申请证据保全,可提交申请书及证据线索材料。之后,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依法将证据交由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法院可依法决定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法院也可主动采取保全措施。针对情况紧急的情况,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关于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7人已浏览
156人已浏览
159人已浏览
22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