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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采取财产保全后,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其他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查封是指法院在清点需要保全的财产后,加贴封条并将其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
如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找到,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如果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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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建设需要征收房屋或土地时,补偿方式会根据所征收的财产类型而有所不同。对于房屋征收,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以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原则上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所改善,长远生活有保障。同时需要综合考虑房屋的建筑结构、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等因素,并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进行计算。对于产权置换,应给予合理面积和装修费补偿、搬迁费补助、过渡费;对于划地重建,应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本地修建原有规模房屋所需的费用)、装修费和搬迁补助、过渡费;对于纯货币补偿,应给予附近城镇的商品房均价的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财产保全措施1.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释】制度在破产法律制度中居于重要地位。当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本能,各个债权人必然争先恐后地参与到对债务人财产的争抢中,债务人或其工作人员也可能私分、转移、破坏债务人财产,这样必然会导致债务人财产的缺失和不完整,公平地清偿全体的目标就难以实现。因此,当债务人财产可能面临这种威胁时,经管理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对债务人财产原有保全的解除对债务人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单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解释】法律规定应当解除的保全措施,既包括民事诉讼保全措施,也包括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保全措施(如海关、工商管理部门等对债务人财产采取的扣押、查封等措施),还应包括刑事诉讼中公安、检察机关等采取的相关措施。3.对债务人财产原有保全的恢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8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原已采取保全措施并已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单位按照原保全顺位恢复相关保全措施。在已依法解除保全的单位恢复保全措施或者表示不再恢复之前,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对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必须落实反担保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力质押、保证金、企业的保证反担保等,公司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保证措施。公司原则上不接受保证反担保。企业提供抵押物、质押物的范围,按《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项目负责人负责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和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抵(质)押登记资料包括:主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登记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办理完抵(质)押登记手续后,应取得抵(质)押登记部门发放的《他项权力证书》或经抵(质)押登记部门签章的《抵(质)押登记表》等证明文件。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动产质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股权、债券等权利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计算)不高于70%。采用保证反担保措施的企业,其保证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 (2)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 (3)连续2年盈利; (4)企业资信和经济实力在同行业和区域经济中居优秀行列; (5)企业在承保期必须参加保险; (6)其他条件。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担保法》《他项权力证书》《抵(质)押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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