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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有: 1、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4、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5、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 6、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7、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具体如下: 1、一般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损害的责任; 4、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6、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与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虽然受害人对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都不负举证责任,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1)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而推定过错责任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标准,因而它仍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形式。(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思想,并不在于对“反社会性”行为的制裁,而是对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并以保险制度和损失分担制度为基础来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因而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制裁不法行为并预防不法行为发生的作用,已失去了法律责任所固有的含义;而推定过错责任的立法思想仍在于对加害行为的非难,仍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的最终要件,民事责任仍有行为人承担,而不是通过保险制度等有社会分担损失,因而推定过错责任保持了民事责任教育和预防的作用。(3)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行为人一般不能以自己无过错而主张抗辩。由于无过错责任并非绝对责任,行为人也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别事由而主张抗辩,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规定来看,一般只承认不可抗力和受害人重大过错作为其法定抗辩事由,而不承认受害人的一般过失和意外事件作为其抗辩事由;而推定过错责任,由于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加害人只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对加害人的抗辩事由没有任何限制。相信大家在看完上文后已经清楚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区别有哪些了吧。对于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主要的差异就是在举证方面,其中前者是有可能加害方承担举证责任,而后者的情况下则是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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