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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4、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5、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飞机动...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理依据主要有:一是报偿理论,即“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如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的所有人、驾驶人在享受机动车带来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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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具体如下: 1、一般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损害的责任; 4、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6、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 1)含义: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2)适用过错责任的意义: ①在一般侵权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损害也不负赔偿责任。 ②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 2、无过错责任原则 1)含义: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便根据法律规定(民通106条系3款)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2)适用情形(民通规定): ①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 ②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 ③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④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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