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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怎么办?

2021-12-20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贷款目的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终止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贷款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但自然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贷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贷款类型、货币、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第六百七十二条规定,贷款人可以按照协议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借款人应当定期向贷款人提供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相关法规

根据《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67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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