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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如下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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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xx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x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xxx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依法应予判决离婚。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2013年9月因感情不和一直分居居住,上诉人一直在新疆居住,被上诉人则一直在聊城居住,双方之间没有往来,长期分居。上诉人自2013年9月分居以来,已经连续三次起诉离婚,第一次为2015年9月,由于上诉人路途遥远,未能及时赶回开庭,一审法院按照撤诉给予处理。第二次为2016年6月,上诉人再次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后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感情基础,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第三次为2017年5月,上诉人第三次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后一审法院以向其起诉距离上一次起诉不满一年为由,任然认定双方之间有感情,再次判决不准离婚。事实上,此次离婚已经距上诉人第一次2015年9月起诉,已近两年,双方之间仍然没有任何和好,可见其夫妻关系确已出现非常严重的问题,要不然上诉人也不会一而再再而三起诉。 同时,本次起诉调解中,被上诉人也一直同意离婚,只是因为财产方面上诉人没有达到其要求,才坚持不离,可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依法应予判决离婚。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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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离婚二审上诉怎么样写有如下具体的回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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