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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诉讼理论,一般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具体地讲,就是确定哪些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审判;哪些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哪些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划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例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一般原则是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原则。指定管辖是为了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判,法律赋予了上级人民法院确定或改变管辖的权力。这也是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在受理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例如,军事法院管辖违反军人职责和危害国防军事的案件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投标人以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禁止以他人名义投标、禁止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1)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3)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4)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1)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在书写投标确认函时,必须按照投标确认函格式的规定进行书写,否则书写的确认函将不具有法律效力。为了规范招标、投标的行为,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对各方单位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公司在中标后,需要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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