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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案件中该如何恰当地运用调解方法,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呢?高县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调解工作中做到“三个坚持”: 一、调解工作坚持攻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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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如果有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就需要当事人提供实际证据,来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如果人民法院能够认定夫妻之间感情已经破裂的话,会准予夫妻离婚,并不会因为夫妻某一方不同意离婚而不作出判定。
如果一方在庭审上坚决不离婚,且经法院审查无过错,双方还有感情基础及回旋余地的,一般不会判决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工作程序是人们从客观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带有规律性而又普遍适用的工作步骤。人民调解工作从长期的客观实践中摸索了一套比较规范、科学的工作程序。坚持这些工作程序,就能使人民调解工作既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又方便群众,保证调解质量。人民调解工作一般应坚持以下工作程序:(1)受理纠纷。受理纠纷是调解纠纷的第一步,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纠纷当事人找到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纠纷,即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二是调解委员发现纠纷后,及时主动前去调解,特别是那些容易激化的纠纷,避免可能出现的恶果。(2)调查分析纠纷情况。受理纠纷后,要深入进行调查,充分掌握材料,弄清纠纷情况,判明纠纷性质和是非曲直。这是正确、圆满调解纠纷的前提。(3)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工作。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是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重要步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依据社会公德。(4)促成当事人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经过充分说理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如果双方当事人已互谅互让,具备了达成调解协议的思想基础,调解人员就应该抓住时机,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人员就应该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议性解决方案,使他们经过协商,在新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5)调解协议的履行。调解委员会是国家法律规定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在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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