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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公安行政处罚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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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是,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有两点需要注意: 一是,法律对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规定的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可以”,而非“应当”,就是说公安机关要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生理情况、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来酌定是否要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而不是要一律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二是,这一规定针对的对象是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其他生理上有缺陷的人。
已经废止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1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根据规定,我们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只要是违反了治安管理的聋哑人或盲人,就不受处罚。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须是由又聋又哑或盲引起,即又聋又哑或者盲是导致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 如果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故意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违反治安管理,则应视具体情节,给予处罚。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1、聋哑人犯罪的,应当这样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在量刑时可以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聋哑人在生理上有缺陷,因此智力发展也可能受到一定限制,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较正常人会差一些,故而从人道主义的精神出发,可以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法律依据《刑法》 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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