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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废止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1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根据规定,我们不能简单的理解...
聋哑人治安处罚::聋哑人违反治安管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盲人或者聋哑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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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聋哑人犯罪的,应当这样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在量刑时可以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聋哑人在生理上有缺陷,因此智力发展也可能受到一定限制,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较正常人会差一些,故而从人道主义的精神出发,可以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法律依据《刑法》 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聋哑人可以从轻处罚。我国生理缺陷是影响我国刑事责任的因素之一。我国刑法规定,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如果行为人的识别和控制能力因生理缺陷而下降,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聋哑人犯罪怎么处罚:由于刑法规定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在审判中应当全面分析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重点分析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影响,并不必然从宽处罚。对于犯罪行为与其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有直接联系的,如过失犯罪、被告人因目盲丧失劳动能力从而实施的、诈骗、侵占等财产性犯罪、在生活中受到歧视等刺激时因冲动发生伤害的案件,考虑到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被告人特别的生理、心理状况,可依法比照正常人犯罪酌予从宽处罚。但是在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的与盲人身份无直接关系的犯罪中,特别是在共同犯罪或者有组织犯罪中,这类被告人甚至可能成为犯罪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虽具有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但不能作为对其从宽处罚的理由。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主要是考虑到盲、聋、哑人的认知和表达能力均低于常人,不指定辩护人则难以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实践中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情形的复杂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做出了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灵活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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