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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还能够再进行仲裁,如果当事人对于解除合同的行为存在纠纷或者解除合同后的处理清算存在纠纷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是仲裁的纠纷不...
在医疗期过了之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必须要有法定的理由才可以,比如说员工严重的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反复劝解无果就可以进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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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方法 第十七条除下列三种情况可予补办革命伤残军人评残手续外,一般的不再补办。 (一)《条例》公布后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如需补办评残手续,士兵需经原部队军级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审批,军官需经大军区级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审批。 (二)《条例》公布前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需要补办评残手续的,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局逐级申报,省民政厅审批。 (三)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未及时评残,三年后申请补办评残手续的,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予以补办评残手续,由军队规定的机关审批。 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在部队因病未评残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地方不再补办评残手续。
总政干部2009年7月15日发布的文件《残疾军人退役安置条例》主要针对现役退休干部和直接从部队退休的1-6级残疾军人,部分省市(如福建省)也对已退役的1-4级残疾军人给予文件规定的住房补贴。文件对非直接从军队退休的一般退伍军人没有任何规定和优惠。第十五条伤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本人基本住房补贴金额高于10万元的,按个人住房补贴实际金额计算。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第十六条伤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统一安排。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住房补贴兑现办法。第十七条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无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贴,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贴之和不足以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照购(建)房标准补足。
一、劳动者申请辞职 1、递交辞职信,找公司领导签字批准。 2、按照公司人事部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3、工作交接后,单位要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给劳动者社保手册、员工档案。 二、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单位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交代公司人事部与解除合同的员工协商处理工作交接。 2、单位要制定经济补偿协议,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后,要按期支付经济补偿。 3、单位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报送劳动局和社保局,分别终止劳动关系和停缴社保。 4、单位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社保手册、员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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