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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日一般是从逮捕之日开始进行计算,侦查一般就是会进行羁押犯罪嫌疑人的,这也是方便执法人员更好的进行调查,如果在这期间所有的证据收集齐全,那么就可以对此案件进行起诉。 2、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一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1、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日一般是从逮捕之日开始进行计算,侦查一般就是会进行羁押犯罪嫌疑人的,这也是方便执法人员更好的进行调查,如果在这期间所有的证据收集齐全,那么就可以对此案件进行起诉。 2、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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