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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认定: 1经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的合同对代理人无效; 2、无权代理合同对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无权代...
签订无权代理合同后,如果经过被代理人在受到通知的三十日内予以追认的,该合同为无效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赔偿;如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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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以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代理人认可,对被代理人无效,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对方可在一个月内催告被代理人追认。如果代理人没有表视为拒绝追认。 但如果无权代理行为可以构成表见代理,则应视为有效合同。
表见代理合同与无权代理合同是不相同的。二者有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在无权代理合同中,被代理人往往对无权代理人的行为是没有过错的;而在表见代理合同中,被代理的本人往往对行为人的行为是有过错的,例如,因为本人管理混乱,导致其公章被他人借用等。 2、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无权代理合同必须要经过本人的追认才具有效力,被代理人未对合同进行追认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而表见代理合同不必经过本人的追认就当然具有效力。
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待定。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善意相对人可以在被追认前撤销该合同,并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二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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