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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无权代理合同后,如果经过被代理人在受到通知的三十日内予以追认的,该合同为无效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赔偿;如果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以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代理人认可,对被代理人无效,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对方可在一个月内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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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代理人及时承认的,合同对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代理人未表达、拒绝承认或者在代理人承认前及时撤销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签订无权代理合同后,如果经过被代理人在受到通知的三十日内予以追认的,该合同为无效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赔偿;如果合同在催告追认期内,被代理人作出追认的,合同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认定: 1经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的合同对代理人无效; 2、无权代理合同对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无权代理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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