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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是一般保证。 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抗债权人请求权的权利,因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人和保证人对主债务的...
先诉抗辩权条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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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条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一、什么是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的内容是指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前,一般保证人得以拒绝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先诉抗辩权得以对抗债权人包括两个条件,一是主合同未经审判或者仲裁,二是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只要满足以上的任何一个条件,一般保证人都可以以先诉抗辩权对抗债权人。以上是先诉抗辩权的一般行使规则,但是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也有例外。二、先诉抗辩权有哪些例外情形我国《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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