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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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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为工作原因,受伤,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员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员工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等。所以对于受伤的员工来说,工伤鉴定是非常重要的。工伤认定,自然的是需要被认定为工伤的,所以应该具备一些被认定为工伤的依据。那么工伤认定的依据有哪些一、工伤认定的依据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确定职工的受伤或患职业病是否是因工造成的。目前适用的认定工伤的主要依据是1996年8月12日劳动部劳办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同样是法院对该类型案件进行司法审查的主要依据。依据该办法的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的;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丧失劳动能力的;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或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该办法同时就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进行了列举: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4、酗酒;5、蓄意违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4月23日劳社部函(2001)48号《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中规定,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蓄意违章”是专指十分恶劣、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在处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不能将一般的违章行为作为“蓄意违章”。)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目前在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原则必须是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4种应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情况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认定工伤的条件:(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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