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与轨道交通有关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对已经批准或轨道交通线路控制规划明确的轨道交通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和冷却塔...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公共事务的日常管理,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和良好秩序,保持轨道交通车...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或作业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征得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同意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作业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制定安全保护方案或不按照经备案的保护方案作业的。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含试运行)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含试运营)管理,其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规划、市政、安监、环保和价格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有关管理工作。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与轨道交通相关的土地征收工作并按照建设时序的要求提供轨道交通建设用地,协助做好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管理、应急事件处置等工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一)损毁轨道交通相关设施设备;(二)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三)干扰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四)伪造、毁坏、遮盖、擅自移动轨道交通线路安全标志以及防护监测设施设备;(五)在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或者车站下方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六)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七)其它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4人已浏览
2,254人已浏览
490人已浏览
70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