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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最高院并没有出台专门针对非法持有信用卡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只要持有不属于自己的信用卡,就是非法持有;也有观点认为,非法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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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量刑标准如下: 1、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数量巨大”: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明确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犯罪,若不符合本条,则不构成本罪)。
1、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构成犯罪的,如果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适用减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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