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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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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活动当中,政府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以下几项: 一、征地批文,具体包括: 1、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性文件。 2、地方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 二、征地告知书,包括: 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一书四方案,包括: 1、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包括: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2、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四、征地公告,包括: 征地获批后实施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如果被拆迁人在征收时未能见到上述公告内容,均有权向政府依法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征地机关向其公开征地相关信息。
1.开普通发票,要对方名称,跟税务登记证上的号,每个企业的识别号都是唯一的。 2.开具增值税发票要对方单位的全称,单位地址及电话,银行基本户账号、开户行,税务登记号等。 3.《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4.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判断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履责的首要环节,也是行政复议办案的关键。笔者认为,对此,在理解和把握上应当注意三方面:一是强调职权性。政府信息应当是各级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和公共服务职能中产生的或获取的各类信息。比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于国有企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就不属于政府信息,土地出让的审批属于政府信息,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目前仍定性为民事合同,笔者认为也不属于政府信息。二是强调外部性。“各种政府信息材料应当能够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形成互动关系”,一些内部的诸如集体讨论记录,只要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如行政处罚法规定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这一法定程序,申请人可以要求公开),不属于政府信息。三是强调结果性。从《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来看,如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征地补偿费的发放使用情况等,均属于政府信息。这些政府信息均强调公开政府履责的结果,而实践中申请人往往要求公开重大决策的讨论、制订、纪要、领导的批阅意见等内容,这些处于调查阶段、讨论阶段的过程性和程序性信息,不直接对外发生效力,具有不确定和未完成的特征,笔者认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对此,美国的《情报自由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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