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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
企业内部的罚款收入应计入本单位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与该项罚款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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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中就包含了增值税中纳税项目所所收取的的滞纳金,所以是应当要计入销售税中的。 2.用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纳税人向买方出售商品或应税服务所收取的所有价格和额外费用。这里的额外费用包括违约金,滞纳金和购买者收取的其他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销售金额定义为纳税人从买方收取的销售商品或应税服务的总价格和附加价格。在营地重组和增加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营业税全面推广到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也明确指出,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通过应纳税行为取得的价格总额和非价格支出.销售额以人民币为单位,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的纳税人,应当折算成人民币。 4、增值税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述的额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资金,筹资费,退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支付利息和补偿费。从买方收到。黄金,收款,预付款,包装费,包装租金,预留费,质量费,运输处理费等各种性质的非独家收费。 如果违约金是其支付的赔偿金,依赖于该应税业务,并且符合额外价格费用的定义特征,则应支付增值税。比如,逾期交货,所以赔偿金,或者购房合同虽然没有履行,但是房地产中介服务已经发生,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 违反合同不依赖增值税应税业务独立存在的,为独立赔偿,不属于增值税保险费,不缴纳增值税。例如,签订了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合同被取消,支付的增值税罚款没有支付。
1、如题所指事项,必须依法计缴相应增值税;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3、可见,销售货物单位收取违约延期付款利息款项符合“价外费用”定义,应依法计缴增值税;以上,请予核实,依法操作。
营业外收入也是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是要计算的。 1.如果销售的是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应税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不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也就是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就属于非应税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如果有一个条件不具备就属于应税固定资产,按照销售额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一、属于企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第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以使用过的货物; 第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2.销售未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6%征收增值税。 3.如果需要缴纳增值税,销售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1+6%)*6%;销售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1+4%)*4%]/2。 4.销售货物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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