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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和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一)网上信访平台、信访电子信箱、手机短信信访号码、信访工作机构的通讯地址、预约...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事项主办单位办理责任制。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国家机关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和统一答复信访人,并做好相应的说服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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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但依法应当按照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的诉求,应当告知和引导其按照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提出,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有关国家机关依法终结的诉讼、、行政复议等案件,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和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一)网上信访平台、信访电子信箱、手机短信信访号码、信访工作机构的通讯地址、预约和咨询电话、接待场所、来访接待时间;(二)本单位信访事项受理范围;(三)有关信访的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五)应当告知信访人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本级国家机关工作部门或者下级国家机关有不依法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不执行与信访事项有关的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收到改进工作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完善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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