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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票据诈骗的情形: (1)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2)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3)不知...
以下情形不构成票据诈骗: 1、对于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性质不清楚而使用的; 2、误认为他人的金融票据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3、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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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冒用他人票据,或者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或者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大量财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主观上必须由故意构成,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因过失使用金融票据,如伪造、变造或无效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因过失导致票据记录错误,不构成犯罪。
以下情形不构成票据诈骗:对于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性质不清楚而使用的;误认为他人的金融票据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的;不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而使用的。
一般说来,具有以下情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2)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的: (5)不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而使用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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