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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冒用他人票据,或者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
一般说来,具有以下情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2)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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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的表现形式如下:(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使用的;(二)明知是无效汇票、本票、支票使用的;(三)冒用他人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以下情形不构成票据诈骗: 1、对于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性质不清楚而使用的; 2、误认为他人的金融票据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的; 5、不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而使用的。
构成票据诈骗罪的处罚: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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