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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疫情期间对于因为被隔离、医学观察或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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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不影响,疫情期间,防控任务重的一线医护人员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增加一次性绩效工资,以对他们在疫情防控中的牺牲和付出进行奖励。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其所属单位按出勤对待。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疫情期间对于因为被隔离、医学观察或政府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的职工,企业应该支付其正常工资。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于提供劳动的员工发放正常工资,对于未提供劳动的职工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员工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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