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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派出留学、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得对女性作出歧视性规定和附加限制条件。...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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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妇女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合并症、妊娠并发症等可能影响其健康或者胎儿正常发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休假。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受害妇女提供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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