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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本单位从业人员借用给其他单位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二)在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
从业人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故意压低或者抬高建设工程造价;(二)违反规定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三)超越资格证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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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受到或者被投诉举报经查实处理的,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查阅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编制、审核设计概算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5%;编制、审核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控制价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3%;审核竣工结算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2%。
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备案审查、专项检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职责,简化手续,加强造价活动的行政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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