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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对证券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和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行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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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在人民银行统一监督管理下的信息披露规则,明确规定了包括发行信息披露、持续信息披露、重大事项临时公告、超比例投资公告、违约事实公告在内的整套信息披露制度,并逐一落实了监管责任、信息披露媒体和操作流程。信息披露行为在人民银行的统一监管之下,重要信息在“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同时公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可以很便捷地获取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并进行分析。对于披露虚假信息的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停止发行人发行短期融资券、停止中介机构从事相关中介业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多种处理措施。2002年以来,人民银行已经在部分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证券公司和财务公司中进行了统一信息披露规范的工作,取得了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信息披露工作的经验。人民银行将严格按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继续加强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工作,改进信息披露内容要求,继续完善信息披露的监测分析工作机制。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当前,我国法律对于违反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比较侧重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证券监督会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一般责令进行纠正、监督对话、发行警告书、填写诚实文件等监督措施的行政处罚,中国证券监督会应依法处罚。证券法19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和直接负责人有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的规定。《刑法》第161条规定,违反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依法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遵守规定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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