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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让人们遵守而不是让人们违反的,因此,惩罚不是目的,教育和引导公民守法才是最终目的。行政强制是一类负担性行政行为,实施结果是对公民人身权...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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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的这个先予执行申请表面上看起来有理有据,但是经过纪律师和金律师的仔细分析,却暴露除了诸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地方。 委托人的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是宅基地,却被错认成耕地,土地权属清楚证明,土地性质与事实不符。委托人已向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的且尚在复议过程中的文件,其合法性未得到确任前是不能先予执行委托人的房屋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项目调查结果确认书,其草图没有相关单位公章依法不能被确认。征收土地调查结果确认书中存在多处与事实不符之处。公告中没有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依法公告张贴。补偿标准过低,不能依法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没有依法进行公告并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虚假公告,没有依法公告并且剥夺了被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权利等等。 两位律师的成功实践再一次告诉我们,拆迁过程中虽牵扯多方利益,涉及到公权力和私权利的抗衡,但是只要被拆迁人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法律,律师们将义无反顾地倾力相助,同时我们也更加相信,未来中国的拆迁执法会越来越合法合理。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首先,行政强制措施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也就是说针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只能由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并不得委托。 其次,对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提出明确期限先由当事人自行拆除。从一个层面反映行政主体作为执法机关对当事人知情权的尊重,也是对公权力的限制。 第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不服,又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里就根本体现了行政强制是一种公权力,并具有法律上的权威性,也反映了公权力在管理社会秩序方面必须有法可依,从有法可依的角度也说明法律明文规定也避免了滥用权力,权力违法等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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