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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前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婚后是否需要另一方签字?

2024-11-26
婚前房产在婚后出售时是否需要配偶签署同意书,取决于该房产是否属于婚姻期间的共有财产。如果房屋属于结婚之前某方所有的独立财产,那么出售此房屋便无需经过对方签名确认。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以下财产类型属于夫妻中的任何一方的专属个人财产: 1. 在结婚前就已存在的个人财产,例如婚前购置的房产、车辆等。 2. 由于得到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 遗嘱或者赠予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4. 专供个人使用并具有唯一性的生活用品及设备。 5. 法律明文规定应属于某一方的其他特定财产。 如果所述房产系一方在婚前完全以自有资金购得的不动产,那么毫无疑问地,这将被视为该方独有的个人财产,进而出售此类房屋无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如果该房产是在结婚后购买所得,并且性质上属于夫妻间的共有财产,理论上而言,夫妇之间对于这种共有的财产应该享有相同的处理权利。在此种情况下,若想出售该房产,需获得双方共同的决策和认可。换句话说,当夫妻中的一方欲对此类财产进行重大决策时(即涉及所有权转移、股权变更、大额消费等事项),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并达成共识。再者,若房产为婚后由其中一方父母全额购买,且登记在该笔父母支付购房款项的子女名下,则可被视为对其子女的个人赠予,此种情况下的房产仍将划归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故出售该房产同样无需配偶签名。反之,如该房产系婚后由某方父母全额购买且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此时则可理解为对配偶的个人赠予,以至于此种情况下房产亦属非婚姻期间应属于配偶个人所有的物品,因此在出售时也需先获得另一方的许可和确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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