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参与行贿谋求不正当利益存废是怎么回事?

2022-08-04
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另外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3条单位行贿罪同样也规定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定罪的构成要件。但随着经济形势的迅速发展,“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要件的正面作用已经越来越小,负面作用却越来越大。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观构成要件之修改及存废是刑法学界长期以来争议的焦点。笔者试对修改行贿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作一探索。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