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生产伪劣产品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这里要注意的是: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于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5.“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6.“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对于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额超过5万元的行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那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1。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额超过5万元;2、假冒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价值超过15万元;3、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额不足5万元,但销售额乘以三倍后,与未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总价值超过15万元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异物,导致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和失去应有的使用性能的行为;2、假冒是指以不具备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档次、低档次产品冒充高档次、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次品、废零件组合、组装后冒充正品或新产品的行为;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5人已浏览
942人已浏览
114人已浏览
32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