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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1、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2、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未形成附加装修: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可以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使用的,可以由承租人拆除。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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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装修租赁合同期满后的装修费用处理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如果合同对房屋出租后的用途有明确约定,装修是一种必需,且装修时出租方既不阻拦,也未在合同期内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承租方装修行为的同意或默许。
(一)非所有权人在使用他人财产时追加附属物,财产所有者同意追加,在归还财产时如何处理附属物有约定的情况下,不能按约定处理(二)没有约定也不能协商,可以拆除的情况下,可以命令拆除,不能拆除的情况下,也可以折扣财产所有者,给财产所有者带来损失的情况下,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三)装修物构成附属物时,其归属适用附属制度解决。
有约定,按约定办理,没有参考如下法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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