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夫妻之间相互赠与房产没有纳税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办理房产过户、更名手续免收税费和交易手续费,该行为属于共有财产变更,无须额外缴纳税...
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归夫妻共同共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双方应当互相支持,互相帮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间赠与房产有效。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问题,只要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侵犯其他人的权益,该约定对夫妻双方都有效。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二四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赠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从字面看,该条所指的赠与人似乎只是指夫或妻以外的人。如果是夫或妻赠送给对方财物,从赠送的本意出发,也应当是使赠送物归受赠人一人所有而非使其成为夫妻共有财产,因为在法律上不成立自己赠给自己的“赠与”行为。由此可见,虽然对于夫妻之间互赠财物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但参照婚姻法上述条款的规定也可以认定赠与物应当属于个人财产。这反映了原审法院仍然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框架下思考问题,而根本未想到争议的标的并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也无从谈及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适用。本案中姚某和余某之间成立的就是单纯的赠与关系,应当适用民法中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只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不同于一般的当事人,较为特殊,是夫妻关系,才容易误导人的思路。其实,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财产结构和所有权形式也日益复杂,与此相关的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这就使得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正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以实现司法的公正理念。即使是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问题,也应注意区别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不能不加辨别地以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作为唯一处理依据。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8人已浏览
259人已浏览
168人已浏览
26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