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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之间相互赠与房产没有纳税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办理房产过户、更名手续免收税费和交易手续费,该行为属于共有财产变更,无须额外缴纳税...
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归夫妻共同共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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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从字面看,该条所指的赠与人似乎只是指夫或妻以外的人。如果是夫或妻赠送给对方财物,从赠送的本意出发,也应当是使赠送物归受赠人一人所有而非使其成为夫妻共有财产,因为在法律上不成立自己赠给自己的“赠与”行为。由此可见,虽然对于夫妻之间互赠财物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但参照婚姻法上述条款的规定也可以认定赠与物应当属于个人财产。这反映了原审法院仍然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框架下思考问题,而根本未想到争议的标的并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也无从谈及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适用。本案中姚某和余某之间成立的就是单纯的赠与关系,应当适用民法中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只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不同于一般的当事人,较为特殊,是夫妻关系,才容易误导人的思路。其实,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财产结构和所有权形式也日益复杂,与此相关的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这就使得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正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以实现司法的公正理念。即使是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问题,也应注意区别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不能不加辨别地以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作为唯一处理依据。
扶养是一种法律关系,扶养方为义务人,被扶养方为权利人,只有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才能保证权利人享受权利。扶养是夫妻间相互对等的义务,不是单方义务,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妻子有扶养丈夫的义务。《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在我国目前男女经济地位还有差别的情况下,在夫妻扶养问题上应当的特别注意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夫妻因扶养发生纠纷时,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如一方生病,另一方有能力而拒绝救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触犯刑法,涉嫌遗弃罪。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不仅要对老人有赡养的义务,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就是两人之间也要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当一方重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时,另一方必须履行扶养的义务,不管不理不仅违背人情伦理,同时也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时候,另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予扶养费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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