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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条件: 1、年满21周岁; 2、无任何学历、语言、工作经验等要求;3、50万美元的资金; 4、无犯罪记录。申请人必须年满21周岁(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同时申办);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申请人资产取得合法(承认赠与、继承……等方式);其他美国移民业务美国职业移民、杰出人才、国家利益豁免(NIW)、跨国公司的主管或经[EB-1(a/b/c)];未婚妻(夫)婚姻绿卡;/亲属绿卡;非移民签证申请。其他美国移民业务美国职业移民、杰出人才、国家利益豁免(NIW)、跨国公司的主管或经[EB-1(a/b/c)];未婚妻(夫)签证婚姻绿卡;结婚/亲属绿卡;非移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的;(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四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1、将区域基地项目延伸5年至2020年9月30日。 2、调整美国投资移民方针中EB-5**低投资额,TEA区域为80万美元,非TEA区域120万美元;**低投资额可由国土安全部部长和劳工部部长商定后随时调整,假如5年未调,则每5年自动依照物价指数调整;TEA区域的**低投资额一直要保持在普通区域**低投资额的50%--75%这个范围之内。 3、每财年预留5000张EB-5签证给TEA区域;TEA获批后的有效期为2年,每一次续期也仍为2年。 4、明确提出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是判别经济模型的官方组织;直接工作时机只能计算在EB-5创造工作时机总数的90%以内;即使非EB-5投资大于项目资金的30%,其创造的工作时机总数**多只能算作EB-5工作创造时机总数的30%;租户工作不能计入EB-5工作时机创造总数内。 5、请求投资者提供7年的税收记录;海外转款需求提供转款人的身份证明;以资金赠与作为投资款来源的投资人,赠与人只能是爱人、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祖父母等近亲属;以抵押贷款作为资金来源的投资人,贷款有必要由信誉良好的银行或贷款组织发出。 6、于美国EB-5投资移民方针中加强对职业“合规性”的请求:细化区域基地的认证过程,对区域基地年度审核制度提出更明细苛刻的请求;区域基地的文件需求到SEC注册,同时将所有EB-5融资行为界定为美国本土发生的行为,受美国司法管辖;项目方需求向投资人发表过去十年的法庭记录以及各个环节基于成交的佣金有关信息,包括接收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服务内容等;区域基地和新商业企业负责人有必要是美国的持久居民或美国公民,且不得有过诈骗等违法记录,外国政府所拥有的企业不能参加到区域基地;区域基地每年应缴纳2万美元的诚信基金年费,用于支持移民局对项目合规性的调查;第三方营销组织,即美国境外的移民中介需在移民局挂号注册,提供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年度报告。 7、为长时刻等待请求的项目提供加急处理服务,提前审批项目的商业计划书;假如美国EB-5投资人I-526已经**,即使还在排期等候阶段,也可以在还没登陆美国之前递交I-829请求,以后登陆美国或者调整身份后可直接拿正式绿卡。
申请的条件: 1、年满21周岁; 2、无任何学历、语言、工作经验等要求;3、50万美元的资金; 4、无犯罪记录。申请人必须年满21周岁(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同时申办);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申请人资产取得合法(承认赠与、继承……等方式);其他美国移民业务美国职业移民、杰出人才、国家利益豁免(NIW)、跨国公司的主管或经[EB-1(a/b/c)];未婚妻(夫)婚姻绿卡;/亲属绿卡;非移民签证申请。其他美国移民业务美国职业移民、杰出人才、国家利益豁免(NIW)、跨国公司的主管或经[EB-1(a/b/c)];未婚妻(夫)签证婚姻绿卡;结婚/亲属绿卡;非移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的;(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四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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