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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概念不同。2、主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罪由故意构成,玩忽职守罪由过失构成。3、客观行为不同。滥用职权的行为是作为一种形式;玩忽职守的行...
玩忽职守与渎职两罪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主观方面不同:渎职罪主要由故意构成,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玩忽职守罪主要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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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观不同:渎职罪主要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也可由过失构成。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故意构成。 二、侵犯的直接客户不完全相同:渎职罪的直接客户是国家机关员工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罪的直接客户是国家机关员工职务活动的勤奋性。 三、客观上不同:渎职罪客观上的本质属性是职权的滥用。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两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不一样,对犯罪成立所要求的危害結果不一样。
玩忽职守罪与渎职罪的区别: 1、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规定指责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从玩忽职守罪中分离出来而增设的罪名。 2、主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罪由故意构成,玩忽职守罪出于过失而构成。 3、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不一样,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指不应行使其职权而行使,是作为形式;玩忽职守的行为是指应履行其职责而不正确履行其职责的行为,多为不作为形式,有时也有作为形式。
1、主观方面不同:渎职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故意构成。 2、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完全相同:渎职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中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3、客观方面不同:渎职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两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不同,对犯罪成立所要求的危害结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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