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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与渎职两罪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主观方面不同:渎职罪主要由故意构成,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玩忽职守罪主要由...
1、法律概念不同。2、主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罪由故意构成,玩忽职守罪由过失构成。3、客观行为不同。滥用职权的行为是作为一种形式;玩忽职守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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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与渎职罪的区别: 1、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规定指责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从玩忽职守罪中分离出来而增设的罪名。 2、主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罪由故意构成,玩忽职守罪出于过失而构成。 3、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不一样,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指不应行使其职权而行使,是作为形式;玩忽职守的行为是指应履行其职责而不正确履行其职责的行为,多为不作为形式,有时也有作为形式。
1、主观方面不同:渎职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故意构成。 2、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完全相同:渎职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中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3、客观方面不同:渎职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两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不同,对犯罪成立所要求的危害结果不同。
两个罪名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玩忽职守罪是过失,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的。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犯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其职责,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犯罪。《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侵犯职务罪的定义、量刑】国家机关职员滥用职权或侵犯职务,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严重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情况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职员因私人欺诈而犯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情况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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