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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答复书 被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申请人: 申请人***对本机关*交强措[2014]0000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不服提...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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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朋友我来告诉你申请行政复议多久后需要答复吧: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为高效、准确、及时地做好安全生产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及时化解行政争议、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宁波市安监局对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一是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安监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综合工作;相关业务处(科)室负责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行政诉讼答辩状起草工作,参与复议听证和出庭应诉工作。相关业务处(科)室和法制机构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中应当加强协调,相互配合。 二是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规范了行政复议答复内容,安监部门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职责,回应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和诉求,做到答复内容全面、真实、客观。安监部门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在提出书面答复时,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和依据材料,同时落实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责任,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提请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是规范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对应诉准备、出庭应诉和执行与报备等行政应诉工作都作出了具体规范。特别是对出庭应诉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明确作出了规定。对于一般的行政诉讼应诉案件,按照“谁分管,谁出庭”的原则,由分管相应业务工作的分管局领导、熟悉相关业务的处(科)室或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同时也可以委托一名律师作为共同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对于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或者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经一审判决机关败诉、二审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局长应当出庭应诉,不得委托分管局领导出庭。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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